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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at·365拍案丨软件为短视频“搬运”一键去除水印 快手公司起诉4公司一审获
beat·365拍案丨软件为短视频“搬运”一键去除水印 快手公司起诉4公司一审获赔67万元不少人下载视频之后,为方便自己“创作”,会使用专门去除水印的软件进行操作。北青-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0月27日公布的判决书获悉,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快手公司)将4家去水印软件公司告上法院。法院一审认定侵权事实成立,4家公司共需要赔付67万元。
原告快手公司诉称beat·365,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、分享社交平台,“快手”作为快手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,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。用户从快手App中下载短视频(下称快手视频),通过其附带的水印,可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,从而增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。
快手公司认为,鹏图助梦公司开发并经营的“水印宝”App专门去除水印,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,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鹏图助梦公司辩称,涉案App去除水印的技术原理,系通过视频页面链接地址直接提取无水印视频,并非针对快手视频,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;虽鹏图助梦公司是涉案App的开发者,但去水印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为用户beat·365,且已在《用户协议》及《隐私协议》中尽到事前提示义务beat·365,故鹏图助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。
首先,对于快手图文标识,系获得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,快手公司将标识使用在视频中,起到了标识该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。
其次,对于作者快手号水印,根据快手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约定,将在用户制作上传的短视频中标注快手号,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,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。
再次,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,亦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,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。
据此,快手公司对视频标注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,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。
涉案水印在标识快手公司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时,起到了留存用户和吸引流量的功能。而涉案App去除水印,既割裂了视频与生成平台的关系,也割裂了视频与作者之间的关系,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。
法院认为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,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,不当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。结合鹏图助梦公司在涉案App的应用介绍和开屏界面中,均将去视频水印作为宣传重点的事实,显然知晓涉案App将为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提供便利,即鹏图助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。
根据《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》,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,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,累计删除原创短视频盗版416.31万条;其中92.2%的独家作者和63.7%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,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。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软件,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,将助长、鼓励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,既会减损短视频原创作者的创作动力,减少用户获得短视频的机会,对高质量的短视频创作和传播造成冲击,也将损害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。
鹏图助梦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,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,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。而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的功能并非仅针对快手视频,该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用户实际操作等因素,均不影响被诉行为不当性的认定。
记者注意到,另外的三家公司重庆鹿鸣科技有限公司、重庆上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重庆赋比兴科技有限公司同样被快手公司告上法院。
快手公司认为,三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、点赞量、评论数等服务,同时去除了短视频水印,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。三被告就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。
一审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共同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。